2012年12月11日 星期二


顧能:社群網路過熱 恐泡沫

(中央社記者吳佳穎台北16日電)顧能預測2012年與往後幾年的科技趨勢認為,2013年消費型的社群網路投資恐遇泡沫化,建議現有社群網路必須納入更多價值和服務,增加使用者持續支持的黏著度。
研調機構顧能(Gartner)今天在台北舉辦「GartnerPredicts 2012 台北論壇」,對未來科技產業變化發表預測。
顧能研究副總監普蘭迪斯(Brian Prentice)表示,2013年消費型社群網路的投資泡沫將破裂,下一個則是企業用的社群軟體(enterprise social software)投資泡沫破裂。
普蘭迪斯建議,現有的消費型社群網路必須納入更多新的價值功能和服務,增強用戶黏著度和持續使用;企業若要導入社群功能,當然更需謹慎。
另外,未來企業與組織會有越來越多的資訊科技(IT)支出不是由IT部門來預算和掌控,代表企業組織各部門運用IT已經普遍,會衍生自己的IT需求,且企業也會有更多客戶個人敏感的資料是放在公有雲上,這些變化都會強化企業對網路安全的需求。
儘管如此,顧能預估,到2016年,網路犯罪對於金融造成的衝擊是增加的,新受害事件每年可能以10%的速度成長。
此外,由於資訊膨脹速度實在太快,真正能有效抓住科技資訊潮流,將之轉化為自己的競爭優勢的企業並不多;普蘭迪斯說,到2015年,約有85%的財星500大企業(Fortune 500)無法有效利用全球產生的龐大數據(Big Data),為自己增加優勢。1010116

陸語音簡訊夯 犯罪溫床難防

(中央社記者鄭崇生上海18日電)除了微博,中國大陸現在最夯的社交系統當屬微信。英國廣播公司(BBC)日前報導,微信推出1年來,用戶已超過1億,但這套語音簡訊系統卻悄然成為犯罪新溫床。
微信是大陸騰訊2011年初發布的手機應用程式,有大陸媒體曾說它是Talk Box的「山寨版」,除傳統文字簡訊外,因傳送「語音簡訊」速度快廣受歡迎,最特別的是只要「搖一搖」手機,就能透過微信分享所在位置,認識同在周遭地區的新朋友。
微信還放眼國際市場,今年4月推出國際版並更名為WeChat,除中、英文介面,還新增印尼語、越南語和泰語版本。同時新增的「朋友圈」功能可分享照片,上海的上班族葉濤有微博但不常用,但他最近卻成為微信的「重度使用者」。
他告訴中央社記者,「微博上寫太敏感的會被刪,但微信你想講什麼、跟誰分享、錄完音就傳送了,還可以群聊(群體聊天),比拼音寫訊息好用多了。」
BBC報導就指出,簡體中文使用漢語拼音系統,但拼不對就跳不出字詞來,這是語音簡訊在中文語言用戶間特別流行的主因之一。
不少在大陸生活工作的台灣人也使用微信,因為不管是注音或手寫,速度都比不上「用講的」,台灣人張先生告訴中央社記者,「它就像對講機,我可以同時把資訊分享給圈子裡的人。」
但科技便利若有不良的使用目的,會是大問題,尤其是微信「搖一搖交朋友」的功能。
新華網今天報導,大陸黑龍江省日前發生數起「以微信會友」、麻醉被害人搶劫的案件;此前在寧波,更有男子透過微信交友,3個月內約會強暴7名女性。
相較於微博的文字審查,微信的語音審查制度目前有執行上的困難,「群聊系統」會不會成為大陸民眾快速集會結社的新方法,對大陸官方來說,恐怕是除社會犯罪外更高度頭疼的「維穩弱點」。1010618

防偽科技精進 隱形QR碼誕生

(路透倫敦12日電)美國科學家利用奈米粒子和螢光顏料製作1種隱形「行動條碼」(又稱QR碼),有助打擊仿冒活動。
利用這種方形黑白QR碼行銷的方式越來越普遍,它可容納的資訊是傳統條碼的100倍。智慧型手機掃瞄印刷廣告上的QR碼後,就可進入瀏覽廣告上的公司網站。
研究人員已發現如何用顏料印刷這種只有在雷射光下才會顯現的條碼,未來可能利用他們打擊假鈔或仿冒犯罪,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估計,假鈔和仿冒品每年耗損世界經濟逾2500億美元。
這種隱形QR碼由南達科他礦業理工學院(SouthDakota School of Mines and Technology )科學家製作,他們將極小的奈米粒子混入螢光顏料組成條碼,只有在近紅外線雷射照射下才會浮現。中央社(翻譯)

遏止犯罪 墨國盼借力App

(法新社加州千橡18日電) 墨西哥內政部長波爾(Alejandro Poire)今天表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有助掃蕩戕害國家的毒品相關犯罪。
波爾在網搜龍頭Google的加州會議中說,新政府決心遏止危害墨西哥的暴力行為,科技可助一臂之力。
他說:「現在墨西哥9500萬人有手機,是強而有力的工具,可幫助我們獲得資訊,透過圖片取得消息。」
他接著說:「我們也許可以開發1種簡易、實用,非常基本的軟體,提升向警方舉報犯罪的能力。」
第5任內政部長波爾2006年上任,他提到去年墨國每10萬人就有22人遭凶殺,謀殺率是8年前將近2倍。(譯者:中央社徐嘉偉)1

[蘋果新聞]旺中案 有按讚的我都告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20731/135137/1

藉資訊科技迫害人權 美將制裁

中國時報【劉屏╱華盛頓廿三日電】
美國總統歐巴馬今天將發布行政命令,凡是藉由資訊科技迫害人權者,不論國家或公司,美國將予以制裁。這項行政命令的第一批目標是敘利亞及伊朗。
《華盛頓郵報》報導說,歐巴馬今天將在華府出席「大屠殺紀念館」年度活動並演說,屆時將宣布此一命令。這個紀念館是紀念猶太人在二次大戰遭屠殺。由於伊朗總統阿瑪迪尼杰否認猶太人遭納粹屠殺,同時伊朗政府以各種方式壓制異議人士,因此歐巴馬的動作深具代表意義。
許多民主運動運用社群網站、手機以擴大影響;很多專制國家迫害人權的行徑也因為這些新興資訊科技而曝光,「阿拉伯之春」即為一例。但同時專制國家的政府也藉由這些科技,或追蹤異議人士及各種民主活動,或封鎖異議人士的網路。
歐巴馬的行政命令指出,中東及北非民主人士使用的衛星定位系統、衛星通訊、行動電話、網路科技等,已被敘利亞及伊朗政府用來壓制民主,因此美國將對「二個敘利亞單位、一名敘利亞個人及四個伊朗單位」實施制裁。所謂「單位 (entity)」可以是政府部門,也可以是企業。制裁內容包括拒發入境簽證、財務制裁等。
美國政府官員表示,這項制裁措施主要是針對企業,希望任何企業能夠三思,免得其科技產品成為專制國家迫害人權的犯罪工具。

臉書遭染指 FBI臥底逮詐欺犯

【台灣醒報記者李長勳綜合報導】小心,社媒也有陷阱!用來與好友維繫感情、分享資訊的社群媒體,已淪為商業犯罪的溫床!據外媒報導,FBI掌握情資指出,社群媒體如臉書、推特等都是潛在的證券詐欺管道,故派遣幹員進行長期監控,並進線索搜尋、案件調查。目前,FBI已逮捕60名涉嫌詐欺的對沖基金交易員與分析師。
 
FBI探員阿波羅布魯克斯,以及大衛查維斯一致指出,證券詐欺發生的時機確實難以預測,但唯一可以肯定的是,十分有可能牽涉到網路,當然也包括社群媒體在內。
布魯克斯表示:「我敢跟你說,透過網路科技的技術,加上像推特這些社群媒體提供平台空間,兩者結合後就成了詐欺犯無往不利的新手法。」
由布魯克斯與查維斯聯手執行著名為「完美屏障」的任務,成績斐然,目前已逮捕60名涉嫌詐欺的對沖基金交易員與分析師。
本月22日,美國政府起訴了知名的SAC資本顧問公司的前員工馬修馬多瑪,因其涉嫌參與一起2億7600萬美元的證券詐欺。FBI探員表示,這是有史以來涉及資金最為「龐大」的一起案例。
據了解,SAC資本顧問公司是由知名對沖基金操盤手史帝芬柯恩催生,儘管該公司目前未因這起詐欺案而受影響,但回溯至2008年,Elan與Wyeth藥廠因藥物問題遭起訴時,有秘密人士曾向有關當局指控柯恩與2家藥廠有過交易行為。
查維斯表示:「儘管因內線交易而遭起訴的案例不斷增加,不過有些人就是喜歡鋌而走險,但我相信邪不勝正,最終沒人能逃得過FBI的法眼。」
圖說:FBI掌握情資指出,社群媒體是一個潛在的證券詐欺管道,並派遣幹員進行長期監控。目前,FBI已逮捕60名涉嫌詐欺的對沖基金之交易員與分析師。

網路成癮問題大 政府民間都動員

【台灣醒報記者陳珮瑜台北報導】青少年網路成癮問題日趨嚴重,官方、民間均提供多項輔導和防治措施,前者包括「Win網路單e窗口」推出家庭網安熱線;教育部開發「網路守護天使過濾防治軟體」,提供過濾不當資訊服務;立委陳碧涵、王育敏也分別推動網路偵測和分級制度法案。民間部分,則有亞洲大學和中醫大成立網路成癮防治中心,並開設門診,根治網路成癮問題。

談到網路成癮問題,中華白絲帶關懷協會執行長黃葳威表示,根據協會「2012台灣青少兒網路安全長期檢查」報告顯示,相較於一週運動11.3小時,青少年花在上網的時間是14.21小時,進入暑假之後,恐怕會越來越嚴重。
她表示,「Win網路單e窗口」已推出家庭網安熱線(02-33931885),提供對孩子網路成癮問題束手無策的家長支援管道,陪伴家長修復親子關係。家長向「Win網路單e窗口」申訴內容不當的網站,他們也會盡快處理。
至於政府方面,教育部電算中心副主任韓善民表示,除了將「資訊素養與倫理」列入學生和教師培訓課程,也已經建置國中小校園網路不當資訊防治設備,將色情、賭博、暴力恐怖、毒品和藥物濫用等5大類網站設為拒絕存取網站類別,並建立網站申訴和檢舉審議機制。
此外,教育部開發的「網路守護天使過濾防治軟體」也能提供過濾防治不當資訊、網路使用時間停歇和禁止上網時段等設定服務,幫助孩子有效掌握網路使用時間,軟體開放免費供個人電腦使用者下載安裝。
為了預防孩子在暑假更沉迷網路,教育部9月15日前還舉辦「大手牽小手,安全上網遊」網路學習活動,增進親子互動,進而減少孩子網路成癮機率。此外,全國18個家庭教育中心在暑假也舉辦家長宣導會,幫助家長正視孩子網路交友、遊戲沉迷等問題。
法案管制部分,立委陳碧涵指出,兒少網路色情問題嚴重,光是去年就有824件案例,為了強制規範ISP業者(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將偵測不當網路內容的軟體,強制列為上網的基本配備,她已在4月立法院會議上提出臨時提案,雖然未有明確回覆,但她在下個會期仍會持續追蹤。
立委王育敏則表示,青少網路使用氾濫很難以法律強制控管,需要業者自律以及家長輔導並行;針對網路內容管理,她日前已推動網路分級制度相關法案的通過,NCC也將於8月召開網路高峰會,討論如何落實該制度,進一步維護兒少權益。
針對青少年網路成癮所併發的「科技心病」,亞洲大學和中國醫藥大學成立「中亞聯大網路成癮防治中心」,並開設「網路成癮門診」。亞洲大學副校長柯慧貞表示,未來將由亞洲大學心理系、社工系負責網路成癮的預防和宣傳,網路成癮的門診和治療則由中醫大的「健康幸福中心門診」負責。
柯慧貞也提到,該中心已設立4大發展重點,首先是確立本土性「網路成癮」現象和症狀;其次是結合學校和不同組織系統的教育資源,並透過心理門診提供網路成癮服務;再來是培育網路成癮的學術和實務人才、成癮防治的醫療人才,並結合社區、教師和學生志工;最後則是社會宣導。

科技辦案?侵犯隱私? 美國執法單位手機追蹤需求大增

「全民公敵」的年代真的來臨了嗎?據《紐約時報》報導,由手機電信營運商首度公布的報告顯示,去年全美執法單位共提出超過 130 萬件需求,要求電信公司提供簡訊、手機定位及其他相關資訊,以協助法律案件調查。
執法單位對此需求超過多數人想像,擴大利用手機來取得嫌犯資訊,是一種辦案的利器,或是對隱私的侵犯?也成為爭議的話題。
《紐約時報》報導,在美國國會要求下,無線營運商首度發布這則報告,顯示執法單位這方面的需求,過去 5 年快速成長,平均每天要求達到數千件,來自包括警方緊急需求、法院命令、法律強制命令,以及其他執法部門。
報告中指出,有時候電信部門會拒絕有法律疑慮,或是不符正義的需求。至少有 1 家營運商拒絕過 FBI 不適當的要求。
■數量高超過想像
這次公布的數量之大,連一些長期追蹤這部分運用的觀察家,都感到吃驚。麻薩諸塞州民主黨眾議員 Edward J. Markey 表示,他沒有想到數量如此龐大。他在 4 月看到警方運用手機資訊的相關報導,要求 9 家主要營運商提出相關報告。
營運商的報告並未分析各類執法部分的需求,不過仍可明顯看出,各個執法單位都在擴大使用由手機取得的資訊,包括地方部門所處理的街頭犯罪、聯邦及國家處理的金融犯罪、智慧型犯罪,都是如此。
光是 AT&T 一家,平均每天就收到超過 700 個請求,其中約 230 個被視為緊急要求,而沒有經過正常法院的審理程序,這個數字約是 2007 年的 3 倍之多。其他營運商被要求的次數也同樣增加,過去 5 年年平均成長達 12-16%。單一營運商則以 Sprint 最多,每天收到要求平均超過 1500件。
這種快速的擴張引發許多關於隱私的憂慮,應該有更合法的保障,來平衡這種趨勢。過去,這種情況帶來的法律衝突並不是沒有發生,但沒有到國家安全的層級。
2006 年,一些電話公司因為和布希政府合作,進行祕密監聽計畫,卻沒有獲法院授權,而遭到控告,不過最後在國會以法院支持下獲得赦免。隔年,FBI 也因在不涉及反恐調查下,卻以緊急發函,不當取得數千筆電話號碼,而備受批評。
■傳統竊聽需求減少
依聯邦法律,營運商提供這類資料,通常需要法院搜索狀、法院命令,或是正式簽發的傳票。不過,當執法部門認為事態緊急,可能就會提出較不正式的需求。而科技的迅速發展,也讓那些資訊合法的認定較為模糊,像是電話 GPS 功能的使用。(接下頁)
由於警方使用手機追蹤的情況愈加普遍,Markey 擔心,有可能已經越過隱私的界線。
紐約 Rockland 郡地區檢察官辦公室偵察長 Peter Modafferi 指出,現在大概每個犯罪現場,都有些種類的移動裝置,這才使得警方對這方面的需求快速上升。
由營運商向執法單位提出的帳單,也可以看出手機資訊追蹤的需求。在 2007 年,AT&T 要求支付的費用為 280 萬美元,到去年,就增長到 830 萬美元。
聯邦法令允許廠商「合理地」向提出追蹤需求的部門,要求成本支付,不過仍有電信公司抱怨,他們往往因此賠本。例如,一家小的電信公司 Cricket 就表示,他們去年收到 42500 件執法單位要求配合,平均每天有 116 件,但執法單位常常不依帳目支付金額。
■GPS資料使用仍有疑慮
由於一些紀錄並不完整,實際上執法單位的要求數量,應該超過 130 萬。而相較於手機追蹤資料,執法單位對有線電話的竊聽量,就明顯減少,根據美國法院行政辦公室的資料,要求竊聽的數量在去年下降 14%,共計 2732 件。明顯地,執法單位選擇成本更低,法律負擔較不沈重的手機資訊,來進行調查。
為了應付這類需求,不少電信商還雇用或是以外包方式,聘用律師、資訊專家、技術人員,來應付這類龐大需求,協助檢視合法性,及提供資料。在營運商認定非緊急情況,或是未得到充分授權下,他們可能會回絕執法單位的要求。
其中情況最混亂的部分,就是 GPS 定位的問題。今年 1 月,最高法院曾經裁決,必須要得到搜索票,才可以在嫌疑人的車上裝 GPS,追蹤其行動。
執法官員表示,現在很多手機已經有 GPS 定位,藉此可以幫助他們處理綁架案、槍擊案、企圖自殺、失踪等緊急案件。不過一些電信營運商,如 Sprint 則認為,國會應該建立更清楚的標準,以解決一些可能觸犯的法律問題。

兒童迷線上遊戲 網路犯罪盯上

(中央社記者吳佳穎台北20日電)趨勢科技表示,兒童是網路犯罪最容易盯上的受害族群,尤其大型多人連線線上遊戲是犯罪者喜歡利用的工具,呼籲家長要留心。
趨勢科技Digital Joneses調查報告顯示,有5歲以下孩童的家庭,41%家中遊戲主機都與網路相連。
趨勢科技表示,數據顯示,58%的菲律賓孩童每天玩線上遊戲鄉,26%的南韓青少年玩家據稱沉迷網路;超過70%的中國大陸孩童在10歲之前就接觸過網路,並以進行線上遊戲或使用社群媒體居多。
趨勢科技旗下TrendLabs行銷溝通總監派勞(MylaPilao)表示,線上遊戲詐騙客喜歡鎖定玩大型多人線上角色扮演遊戲(MMORPG)、休閒、社群及網路遊戲的孩童,趁其不備進行攻擊。網路罪犯也善用MMORPG從事惡意活動,利用蒙騙手法竊取玩家個人資料、金錢或是遊戲寶物。
派勞提醒,惡意玩家常以豐厚交易或額外紅利誘騙,受害對象在交易當中遭到金錢詐騙,或威脅利誘兼施,以免費物件當釣餌,兼用刪除帳號相要脅迫使合作,誘騙潛在受害者提供帳號資訊。
還有以不適當或破壞性言行刻意騷擾其他玩家的惡意玩家,進行網路霸凌。根據調查,63%玩線上遊戲的青少年表示,曾經看過或聽過他人非善意或具攻擊性的言行,家長都須留心。1010820

FBI警告:駭客伺機而發 Android智慧手機用戶小心木馬信件


FBI警告:駭客伺機而發 Android智慧手機用戶小心木馬信件

FBI警告Android用戶注意木馬信件。(圖取自科技部落格Android Police)
《AppleInsider》周一 (15日) 報導,美國聯邦調查局 (FBI) 網路犯罪投訴中心 (IC3) 發出警告,提醒 Android 系統用戶注意惡意木馬信件的問題。

IC3 上周發表此一情報,指出 Android 設備面臨種類繁雜、諸多形式的惡意信件攻擊問題。調查機構特別提出 2 種木馬郵件作強調,分別是「Loozfon」和「FinFisher」,前者會竊取用戶資訊,後者則可能讓駭客得到設備的操控權限。
Loozfon 係以廣告信件形式流傳,內容包括「提供家中工作機會」之類,一旦點擊信中連結,木馬郵件就會從用戶通訊錄中竊取聯絡資料。
FinFisher 則偽裝成為程式系統更新,只要點到某個網頁連結,或者開啟一段文字訊息,駭客就可以遠端監視操控遭入侵的設備。
為了保護系統用戶,IC3 提出一些防範步驟,協助使用者維護自身安全:
在購買智慧手機時,對於功能應做出詳細瞭解,包括初始設定狀況等等,並關閉不必要的功能,以減少外部攻擊的入侵管道。
手機系統內部若有加密功能,勢必要加以設定,可保護個人資料不至遺失或遭竊。
由於手機應用程式市場越來越大,在下載前用戶應先研究一下發布商家和公司,以及對於程式的感想評論。
在下載應用程式時,應仔細閱覽並完全瞭解你所作出的許可聲明。
密碼可以為行動設備提供保護,這也是對於設備內容的第一層實際屏障,應設置鍵盤鎖功能,讓螢幕閒置數分鐘後自動上鎖。
選用可靠的防毒軟體,找尋專門防病毒信件或文件整合的應用程式,強化對抗惡意應用程式和信件的能力。
小心軟體的定位功能,這種程式可以追蹤用戶所在位置,便於應用在行銷企業,但也可能被用作惡意跟蹤甚至行竊目的。
「越獄」行為本身即代表消除了製造商或系統商對於設備的某些限制,讓用戶幾乎不受管制的安裝程式和決定使用設備方法。然而這一過程往往容易產生龐大安全漏洞,讓外界攻擊變得更加容易。任何時候當用戶、應用程式或服務以「不受限制」的形式運作系統,即代表開放系統的完全控制權。
不要隨便連接到未知無線網路,這些網路點可能是惡意連結,攔截用戶設備和合法伺服器兼的訊息傳遞。
如果決定轉賣或交換手機設備,確定將內部資料清除乾淨,恢復到出廠設定,以避免個人資料遭到外流。
智慧手機需要更新,才能對應執行應用程式和硬體,若用戶忽略這一點,將增加設備遭駭客入侵的風險。
不要點擊不明來源的連結或者下載軟體。
你的手機安全預防措施,保護程度應該和用電腦上網時一樣穩固。

[蘋果新聞] 學生聲援挨告 戴立忍嗆建商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0409/34147228/

[雅虎新聞]不當廣告被告 臉書和解

http://hk.news.yahoo.com/%E4%B8%8D%E7%95%B6%E5%BB%A3%E5%91%8A%E8%A2%AB%E5%91%8A-%E8%87%89%E6%9B%B8%E5%92%8C%E8%A7%A3-050506555.html

「按讚」恐被告! 許博允擬告7000名網友

【壹電視報導】音樂家許博允被女聲樂家指控性騷擾,被害人的友人在臉書上成立「聲援受害女音樂家,譴責許博允仗勢猥褻性騷」網頁,有7000多個網友按參加響應,許博允認為這些網友涉及公然侮辱,竟然在版上留言要把這7000個網友一併告進去,不過律師表示,告成機率很低,倒是成立網頁的版主,未審先判,在標題寫下「許博允仗勢猥褻性騷」,很可能吃上誹謗罪官司.
http://www.nexttv.com.tw/news/realtime/hottest/10475033

按讚、分享 老闆是「畜生」算不算犯法?

 http://tzehoney.pixnet.net/blog/post/38898380-%E5%A4%A9%E5%AD%90%E7%94%9C%E5%BF%83~%E3%80%8A%E9%84%89%E6%B0%91%E5%A4%A7%E6%B3%95%E5%BA%AD%E3%80%8B%E2%94%80%E7%A4%BE%E7%BE%A4%E7%B6%B2%E7%AB%99%E4%B8%8A%E5%B0%8D%E6%96%BC

[蘋果新聞]敵營臉書按讚 被炒告違憲

http://blog.roodo.com/lchintwnews/archives/20400184.html

[世界新聞]臉書聲明:按讚 應受憲法保障

http://www.worldjournal.com/pages/full_Anews/push?article-%E8%87%89%E6%9B%B8%E8%81%B2%E6%98%8E%EF%BC%9A%E6%8C%89%E8%AE%9A+%E6%87%89%E5%8F%97%E6%86%B2%E6%B3%95%E4%BF%9D%E9%9A%9C%20&id=19784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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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3日,知名潮店前員工因為老板積欠薪水,心存不滿,在臉書(facebook)發文:「該死的!為什麼其他人都拿到5月份薪水,就我沒有?既然這樣又幹嘛傳簡訊來說7月底可以拿到?當白痴在耍喔?」另一位也被積欠薪水的劉先生留言:「哇靠,夜壺真的有夠臭,下地獄去吧!」
  事隔一年,劉先生收到高雄地檢署的傳票,才得知被老板針對此留言控告他妨害名譽。2011年9月底,他前往板橋地檢署遠距離視訊出庭。除此之外,另外一名許小姐在另一篇抱怨「積欠薪水」的網誌中按「讚」,也一併被告了。
  劉先生表示,做白工難免會不滿,發洩情緒,老板連路人按個「讚」也要告,真的太過分了。許小姐也說明,生平第一次收到傳票,她也不認識老板,只是看到朋友的網誌後,隨意按個「讚」,也沒有發言,就被告了。這樣以後誰還敢玩臉書?
  臉書,已成為現代人聯繫彼此情感的重要社群網站,年輕人幾乎都離不開它。即使沒有天天見面,甚至朋友身處國外,也能發揮「天涯若比鄰」的功能。如臉書這類的社群網站正扮演現代人生活交際不可或缺的關鍵角色,但是,既有的法律規範如何看待這類社群網站的使用?我們使用社群網站的同時,又要如何避免觸法呢?
對於不同的傳播媒介,法律規範並無不同  傳播科技越來越進步,網路也逐漸發達,尤其在電信業者廣泛提供3G上網服務以後,上網不再只能坐在家裡或固定處所,而是帶著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到處趴趴走。網友也喜歡隨時隨地在社群網站上發表動態,不但能分享吃的、看的或聽的即時資訊,還能發表看法、推薦或抱怨商家,甚至是將自己遭遇的大小事情放上網路。不管你在什麼地方,都能快速傳遞及接收資訊與想法。這就是網路的魔力,讓我們每天都有「天涯若比鄰」的感覺。
  然而,面對傳播科技的進步,基本的法律規範並無重大改變。例如依據《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構成犯罪。如果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的事實,構成《刑法》第310條第1項的「誹謗罪」。因此網路上的言論,就同樣受到《刑法》的法律規範,這現實生活世界所發生的事沒有不同。我們不會因為在網路上發表意見而免除原本即有的刑事或民事的法律責任。只要在網路上「亂講話」甚至「講錯話」,就跟現實生活「亂講話」或「講錯話」一樣,都必須受到處罰。
  網路,只是讓你我更快了解彼此的最新想法或動態,這個工具讓我們能聯繫地更頻繁,但是這不代表可以在線上「亂講話」。許多人認為,因為網路上不是用真名發言,所以在網路上罵人或亂講話,不會受到法律處罰,這種觀念真是大錯特錯。事實上,亂講話的人當然有法律責任,即使不同真名發表,頂多只是追究責任時沒有辦法一下子就找到「行為人」而已,何況藉由IP網址的定位,要找到網路上的「行為人」通常也不難。現實生活中對言論自由的限制,在網路上當然也是一樣的。
按「讚」不犯法?  當然,社群網站提供了許多更多不同的發言方式,以臉書為例,使用者可以不用回應其他人的留言,只要按個「讚」,就是個善意回應了。按「讚」,成為年輕人對話中的重要元素。有時候,或許沒有任何想回應的話,但按個「讚」,代表我心裡支持你。這個「讚」,真是彼此溝通感情的好橋樑。
  可是,在本案中,許小姐路過朋友的臉書按個「讚」,竟然就被老板提告了。幸好承辦本案的檢察官調查審酌後認為,按「讚」是臉書的預設功能,使用者用來表達關心、認同,功能類似於「閱」,許小姐並未積極留言附和,最後將她予以不起訴處分。換言之,檢察官認為按「讚」這件事,還不構成誹謗或公然侮辱。但必須注意的是,有些使用者除了按「讚」以外,更會進一步按下「分享」,就會將原來「亂罵人」的言論向第三人散播,這樣很可能會吃上官司唷!
  在此,我們想要提醒讀者,檢察官的判斷會因為每個個案而有所不同。是否「毀損他人名譽」,必須綜合所有客觀情事加以判斷,在這個個案中,按「讚」或許不違法,但不代表在下一個個案中,按「讚」就會沒事。而且,在每一個個案中,承辦檢察官都會有各自不同的判斷,尤其社群網站是新興媒體,我國司法對此尚未累積大量案例,使用者仍須小心。
使用臉書等社群網站時應注意的事項  誠如上述,台灣的法律規範,就不同的傳播媒介,並無太大不同。在現實生活中受到處罰的言論,在網路世界,同樣受到限制。其實,換個角度想,在現實世界所傳遞的訊息,如果造成他人不舒服,或者讓人覺得權利受到侵害,難道在網路世界就不會讓人覺得不舒服嗎?網路世界能將訊息傳遞得更快,應該是會讓人更不舒服,也對個人的權利造成更大的侵害吧!所以,為什麼在網路世界亂講話就能免責?
  除了上述提到的「誹謗性言論」以外,在臉書留言也應該避免用恐嚇或煽動他人犯罪的字眼。如果言論內容涉及商業廣告,也要避免「廣告不實」。一旦被主管機關發現,也很有可能受到處分(罰鍰)。除此之外,張貼影片也要注意,不要任意散佈內容猥褻的影音照片,避免觸法。總而言之,日常生活中會被處罰的事情,到網路上發言同樣會受到處罰。而且,網路留言通常會有留存紀錄,更容易「罪證確鑿」。
  除了臉書以外,大學生還常使用批踢踢(http://telnet://ptt.cc)搜尋資訊,在上面有提供各種資訊的看板,包括八卦(gossip)板。在八卦板上,許多網友在板上爆料,如果沒有任何依據就侵害他人的名譽,也有可能會吃上官司。或許有人會認為八卦板的目的就是要telnet://ptt.cc讓大家聽到更多的八卦,讓資訊更加流通,所以,無論爆什麼八卦都沒有關係,根本不會違法。但是,這就跟臉書一樣,都只是提供一個使用媒介平台,但在板上爆料同樣沒有理由免除法律責任。也許有人會問,八卦版那麼多八卦,也沒有看到多少人被告,有那麼嚴重嗎?其實這是因為傳述八卦一般會涉及的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都是告訴乃論罪,也許對方不知道或是不很在乎,甚至與人為善,但再多的「沒事」不代表下一次會「沒事」。
  總之,網路世界變化萬千,無論未來科技發展如何,都只是改變你我的溝通型態,但不代表就能夠恣意地發言,利用網路溝通仍然受到傳統法律的規範。相反地,正因為網路無遠弗屆,發言會不斷地被轉載,所以,只要每個網民發言更謹慎、更小心,才能在享受使用網路的便利之餘,不發生侵害他人或被他人侵害的困擾。

http://www.feja.org.tw/modules/news007/article.php?storyid=901

[東森新聞]美國六警臉書按讚公憤 PO文道歉

http://www.lincolnlawfirm.com.tw/page5-38.html

[中天新聞]丁國琳臉書遭恐嚇 網友按讚也被告

http://lifethedog.pixnet.net/blog/post/45061363-%E4%B8%81%E5%9C%8B%E7%90%B3%E5%B0%8D%E5%9C%A8%E8%87%89%E6%9B%B8%E6%81%90%E5%9A%87%E7%9A%84%E8%98%87%E6%98%8E%E5%BB%BA%E6%8F%90%E5%91%8A%EF%BC%8C%E6%9E%97%E9%9B%85%E9%88%B4%E7%8E%8B

臉書僅轉貼未評論或加註,非誹謗?

【新聞疑義851】臉書僅轉貼未評論或加註,非誹謗?
文 / 楊春吉(故鄉)【台灣法律網】


【新聞】
臉書按讚也被告!臺灣之聲雜誌社負責人許○棋在臉書上替李姓網友轉貼的新聞按「讚」,遭被報導的當事人控告妨害名譽,士林地檢署認為,許、李在臉書按讚、轉貼文章,無誹謗犯意,處分2人不起訴。 不過檢方認為,刊載報導的168周報總編輯翁○民,未盡查證義務,報導與公益無關、涉及私德之事,損害他人名譽,依加重誹謗罪嫌起訴。 檢方調查,去年4月25日,翁在刊物第20期第6版,連名帶姓報導某保險公司吳姓負責人與已婚洪姓女子外遇,2人同居天母某豪宅。當晚11點多,李姓網友把此報導文章轉貼到許的「臺灣之聲」臉書網站,許看了按讚。 事後,洪女認為翁報導不實,李、許又分別轉貼文章、按讚,損其名譽,報警並控告3人妨害名譽。 翁否認犯行,辯稱他雖沒向當事人求證,但有向當事人任職的公司求證,非報導無據。李表示接到洪女存證信函3天內就刪除該文章;許則傳喚未到案。 檢察官認為,洪女非公眾人物,翁的報導內容涉及私德,也與公眾利益無關,翁在報導前未盡查證義務,涉嫌加重誹謗。李姓網友轉貼新聞時沒評論或加註,許按讚表示「認同、推薦」,此舉雖讓洪女不悅,但難認定2人有誹謗犯意(聯合報 101年9月25報導:說人私事…報導的被訴 臉書轉貼的沒事)。

【疑義】
按表意自由,固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一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二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三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一)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二)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所明定,惟此項自由,各國非不得在「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或「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下,以及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下,限制之,此從人權委員會第10號一般性意見:「4.第3款明確強調發表自由這種權利的行使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因此,得受到某些限制,這些限制關係到他人利益或集體利益。但是,締約國如對行使發表自由這種權利實行限制,不得有害於這一權利本身。第3款規定了條件,實行限制必須服從這些條件,即限制必須由“法律規定”並且理由必需爲第3款的(甲)、(乙)項所列目的;必須證明爲了這些目的,該締約國“必需”實行限制。」可稽。
又我國有關言論自由之限制及言論過當所生效果,主要規定於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請參【新聞疑義312】龜=長壽,不是侮辱?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1,660,&article_category_id=283&job_id=170381&article_id=95695http://blog.rootlaw.com.tw/gs/2011/03/09/%e3%80%90%e6%96%b0%e8%81%9e%e7%96%91%e7%be%a9312%e3%80%91%e9%be%9c%e9%95%b7%e5%a3%bd%ef%bc%8c%e4%b8%8d%e6%98%af%e4%be%ae%e8%be%b1%ef%bc%9f/)、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7條:「凡有種族、宗教或語言少數團體之國家,屬於此類少數團體之人,與團體中其他分子共同享受其固有文化、信奉躬行其固有宗教或使用其固有語言之權利,不得剝奪之。」、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等相關規定,而刑法第310條亦為釋字第509號解釋:「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肯認「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或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而且刑法第311條也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從而,本案報導如屬實,檢察官即認為,洪女非公眾人物,翁的報導內容涉及私德,也與公眾利益無關,自無刑法第310條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之適用。
而李姓網友轉貼新聞時沒評論或加註,即雖或有散布於眾之意圖,但未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自難律以誹謗罪。另許僅按讚表示「認同、推薦」,則似無散布於眾之意圖,縱有散布於眾之意圖,其也似未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也難律以誹謗罪。
另「疑」於臉書誹謗或公然侮辱者,實務上,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188號刑事判決:「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又刑法第310 條第3 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按立法者本於其界定基本權衝突之優先權限所設之刑法第310條第1項、第2項之普通及加重誹謗罪構成要件,均係為保護人格名譽之法益而設,其乃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設之必要合理限制,與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相符。惟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是為妥適界定刑法誹謗罪之處罰範圍,俾使言論自由基本權與個人之人格名譽法益均獲得最適之實現,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規定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即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其意旨即在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倘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參照)。從而,當不實內容言論侵害到他人之名譽時,僅在能證明表意者具有「真正惡意」,即表意者於發表言論時明知所言非真實或過於輕率疏忽而未探究所言是否為真實,則此種不實內容之言論才要受法律制裁。蓋在社會生活複雜、需求快速資訊的現代生活中,若要求行為人必須確認所發表資訊的真實性,其可能必須付出過高的成本,或因為此項要求而畏於發表言論,產生所謂的「寒蟬效果」。無論何種情形,都會嚴重影響自由言論所能發揮的功能,違背了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意旨。又法院對於系爭言論是否為真實仍有發現之責任;且對於所謂「能證明為真實」之證明強度不必至於客觀的真實,只要行為人並非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並非因重大的過失或輕率致其所陳述與事實不符,皆應將之排除於處罰範圍之外,而有「真正惡意原則」之適用。是刑法第310 條誹謗罪,除行為人在客觀上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實外,尚須主觀上有毀損他人名譽之故意,方具構成要件該當性。若行為人並非明知為不實或輕率疏忽未予查證即指摘傳述,縱令該事項已足以毀壞貶低他人在社會上之人格評價,仍因行為人主觀上欠缺毀損他人名譽之犯意,以致其行為與法律所規定之構成要件未盡相符,均難律以行為人該條罪責。…(五)據上,雖被告上開文章所指摘傳述內容未盡周妥,惟上開文章內容既有其真實性,亦非全與公益無涉,被告主觀上亦非存有明知或輕率疏失不知其所為陳述不實之真實惡意,無得據以認定被告有妨害名譽之犯意,自不能遽對被告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五、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提有關證據,尚未達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係基於惡意為此等言論之程度,殊難逕繩以被告妨害名譽之罪責。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公訴人所指之妨害名譽犯行,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揆諸前揭說明,原審因此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核無不合。檢察官上訴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101年度上易字第697號刑事判決:「(一)按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且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要件。又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第2179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145 號解釋參照。本件被告於臉書網頁上所刊登前揭具有侮辱性內容之留言,雖屬於其個人社群網頁而具有一定隱密性,必須經由被告同意將他人加入為「好友」狀態後,始得任意瀏覽被告之網頁留言,非為一般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然依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供稱,經其同意加入臉書網頁之「好友」人數已達100 餘人(見本院卷第24頁反面),顯已使得特定多數人得以瀏覽知悉該臉書網頁留言內容,應屬特定之多數人均得以共見之情形無訛,符合上開「公然」之要件。又被告於本院自承其臉書好友當中,有5 人係美容美髮店之同事,可見被告之臉書好友瀏覽上開留言內容後,應可知內容中所指之「老闆」即為告訴人。是被告公然於臉書社群網頁上刊登足以使得告訴人感到難堪或影響其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而達貶損其名譽評價之行為,實與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相當。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等可資參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4,&job_id=188749&article_category_id=2235&article_id=109713

[蘋果新聞]臉書按「讚」挨告 不起訴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11223/33908437/

[自由時報]臉書按讚 多人惹官司

http://iservice.libertytimes.com.tw/liveNews/news.php?no=558008&type=%E7%A4%BE%E6%9C%83

臉書按讚遭告! 台檢認「只是習慣」多不起訴


[蘋果新聞]員工不滿潮店欠薪 臉書吐怨 路人按讚挨告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11022/33757855

臉書按讚被告加重誹謗 不起訴-民視新聞


員工臉書抱怨欠薪 網友按「讚」老闆提告